全国重点大学(1978年)
珠峰计划(2021年)
省部共建大学
111计划
英才计划
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2024年1月17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湘潭大学简称“湘大”,是一代伟人毛泽东同志亲自倡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58年,同年9月10日,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湘潭大学”校名,并亲切嘱托“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1974年,邓小平、李先念等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湘潭大学复校。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16所文理工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1981年,学校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复校以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先后对学校的建设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2018年9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学校作出重要批示,希望湘潭大学扎根伟人故里,努力把学校办得更好、更有特色。2022年2月,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建校以来,学校综合办学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是国内为数不多同时进入THE、USNEWS等权威国际大学排行榜的地方高校之一。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和23个学院、教学部,学科覆盖文、史、哲、理、工、经、管、法、艺等9大门类,数学学科是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5个学科的ESI排名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前1%,8个学科进入2023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现有1个世界一流建设学科,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世界一流培育学科,13个湖南省“十四五”重点学科;有1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9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1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1个、省级1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1个、省级23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8个,12个专业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学校拥有1个国家应用数学中心、1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个国家级引智平台;有2个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教育部高校国别和区域研究备案基地,1个国家旅游局中国红色旅游创新发展研究基地,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有1个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3个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2个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有4个教育部创新团队,5个湖南省自科基金创新研究群体,3个湖湘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创新团队,10个湖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是首批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首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首批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基地、首批湖南省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725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超过77%;有留学经历的教师达24%。目前在聘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人才37人,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人才92人。
学校近年来国家级项目立项成绩突出,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和青年项目立项数位居全国高校前30名左右;1项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社科论文人大复印资料转载量和综合指数进入全国高校前3%;7个智库入选中国智库索引名单(CTTI)。科研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省级以上奖励120余项。建有院士工作站、创新研究院等高层次产学研基地,近五年签订产学研合作项目1600余项,授权专利2918件。
学校现有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38264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0167人。拥有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全国首批“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是“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单位、国家“英才计划”实施单位、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建校以来,累计培养近31万毕业生,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校友,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先后与美国、英国、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0余所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交流合作关系,开展了30多个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是教育部“中非高校20+20合作计划”中方入选高校和“一带一路”高校联盟入选高校,分别与西班牙莱昂大学和乌干达麦克雷雷大学合作共建孔子学院。
“韶峰高,湘水长,人文胜地科教殿堂……”。学校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湘潭大学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弘扬“牢记嘱托、艰苦创业、追求卓越”的湘大精神,扎根伟人故里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加速推进“双一流”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湘潭大学
数据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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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湘潭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湘潭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保送生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第三条 学校校名:湘潭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译名:Xiangtan University,邮政编码:411105,招生咨询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传真:0731-58298913,湘潭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zhaosheng.xtu.edu.cn/,电子邮箱:zsk@xt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16所文理工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学校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5个;有1个国家应用数学中心,1个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有1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1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具有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资格;具有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外国留学生资格。
第五条 学校坐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历史文化名城、长株潭都市圈中心城市——湖南省湘潭市。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国家“英才计划”实施高校,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的高校。
第六条 湘潭大学招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切实保障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对部分特殊类型考生的考核,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工作分析和总结,及时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总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预留部分(不超过总计划的1%)本科招生计划,用于调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的录取规定。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相关信息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六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拟申请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简称体育单招)的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新高考改革省市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对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其他要求遵照教育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招生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按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其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提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再按照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从高到低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排序规则规定的,则按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文(理)综合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生源所在省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如与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规则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五条 英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应试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招生计划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我校艺术类招生专业录取规则如下: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均达省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进档后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用以下综合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1. 考生所在省(市)投档录取规则中已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按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录取规则未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综合分(综合成绩)换算方式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总分(满分)÷专业成绩总分(满分)×60%。按综合分(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报考羽毛球、男子足球、田径项目的考生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体育专业全国统测。考生参加统测的位置或小项应与在我校报名时严格一致,若统测未区分位置、小项,或未设置我校招生位置、小项,则考生参加的统测成绩须经我校认定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保送生、国家专项、地方专项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我校发放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涉嫌严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将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费标准及帮困措施
第三十三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湘潭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12月24日
湘潭大学2023年本科专业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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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本科专业 |
学科门类 |
湘潭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理学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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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学 |
理学 |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工学 |
|
湘潭大学计算机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工学 |
软件工程 |
工学 |
|
网络工程 |
工学 |
|
网络空间安全 |
工学 |
|
湘潭大学自动化与电子信息学院 |
自动化 |
工学 |
电子信息工程 |
工学 |
|
通信工程 |
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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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 |
工学 |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工学 |
|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
工学 |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法学 |
法学 |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 |
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 |
法学 |
湘潭大学商学院 |
经济学 |
经济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经济学 |
|
金融学 |
经济学 |
|
工商管理 |
管理学 |
|
市场营销 |
管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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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 |
管理学 |
|
财务管理 |
管理学 |
|
人力资源管理 |
管理学 |
|
审计学 |
管理学 |
|
电子商务 |
管理学 |
|
旅游管理 |
管理学 |
|
酒店管理 |
管理学 |
|
湘潭大学化工学院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工学 |
制药工程 |
工学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工学 |
|
生物工程 |
工学 |
|
湘潭大学机械工程与力学学院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工学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工学 |
|
工业设计 |
工学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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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工程 |
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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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动力工程 |
工学 |
|
工程力学 |
工学 |
|
焊接技术与工程 |
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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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 |
哲学 |
哲学 |
社会学 |
法学 |
|
历史学 |
历史学 |
|
文化产业管理 |
管理学 |
|
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 |
法学 |
|
湘潭大学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
物理学 |
理学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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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
工学 |
|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工学 |
|
湘潭大学化学学院 |
化学 |
理学 |
应用化学 |
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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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化学 |
工学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工学 |
|
药学 |
医学 |
|
湘潭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工学 |
材料物理 |
工学 |
|
金属材料工程 |
工学 |
|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工学 |
|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法学 |
行政管理 |
管理学 |
|
公共事业管理 |
管理学 |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管理学 |
|
应急管理 |
管理学 |
|
图书馆学 |
管理学 |
|
档案学 |
管理学 |
|
数字出版 |
文学 |
|
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中国共产党历史 |
法学 |
思想政治教育 |
法学 |
|
马克思主义理论 |
法学 |
|
湘潭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
土木工程 |
工学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工学 |
|
测绘工程 |
工学 |
|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知识产权 |
法学 |
湘潭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
环境科学 |
工学 |
环境工程 |
工学 |
|
环保设备工程 |
工学 |
|
安全工程 |
工学 |
|
采矿工程 |
工学 |
|
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
汉语言文学 |
文学 |
汉语国际教育 |
文学 |
|
新闻学 |
文学 |
|
广播电视学 |
文学 |
|
广告学 |
文学 |
|
湘潭大学外国语学院 |
英语 |
文学 |
德语 |
文学 |
|
法语 |
文学 |
|
西班牙语 |
文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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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 |
文学 |
|
翻译 |
文学 |
|
湘潭大学艺术学院 |
动画 |
艺术学 |
艺术设计学 |
艺术学 |
|
视觉传达设计 |
艺术学 |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学费标准及帮困措施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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