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共建本科高校
2023年12月31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惠州学院地处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惠州,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本科高校、全国新建本科院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和省创建国家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立项院校、省高校“三全育人”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单位、省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高校。
学校前身为1946年创办的广东省立惠州师范学校,1978年升格为惠阳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秉承“敦重明辨、求真致用”校训,努力建设理工科特色鲜明、教师教育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具有科学精神、人文素养、国际视野、创新思维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是东江流域重要的人才摇篮。
学校占地近2500亩,馆藏图书(含电子文献)达446.61万册(件),面向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全日制在校生逾1.9万,现有专任教师1175名,其中教授107名、副教授274名;博士545名,博士占比46.38%;特聘院士2名;全国优秀教师、省“教学名师”等拔尖人才28名,省优秀教学团队、高校创新团队13个。学校坚持走国际化办学道路,同美、日、俄等13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近50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
学校目前设有17个二级学院,开设58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8个,通过教育部师范类专业二级认证专业4个,通过IEET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4个;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4项、一二等奖近20项;获国家级省级以上优质课程近100门;获教育部第二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1项,省级示范性产业学院3个,国家级省级实践教学基地与平台70余个;在“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七轮(2012-2022年)总榜单前300”中,居全国第220位、广东省第10位,全国新建本科院校中广东省第1位。在“2018-2022年全国新建本科院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前100”中,居全国第26位、广东省第2位。
学校坚持高质量发展,现有省重点学科6个,市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平台42个(国际合作平台1个、院士平台2个、省级平台9个),省厅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团队6个。近5年获得纵向科研项目 862 项(其中省部级及以上项目231项),科研项目经费累计 1.02 亿元;获国内外专利授权 419件(含中国发明专利 147件、国外专利授权5件),实现专利转化 37 件;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 15 项;举办大型国际、国内会议17场。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近5年与 142 家企事业单位签订产学研战略合作协议;承担社会委托项目 502 项,获经费1.04亿元;组建 48支科技特派员团队服务企业与乡村振兴,3人获得“广东省优秀农村科技特派员”称号;学校智库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报告105件,其中 3 件获省部级领导批示,38 件获市领导批示;开设科普课堂342场,为3万余名青少年普及科学知识;服务地方继续教育培训逾21万人次,组建惠州交响乐团、传承与推广“龙门农民画”,引领支撑地方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当前,学校凝心聚力、砥砺前行,立足惠州、融入湾区,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为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不懈奋斗!
惠州学院
统计数据截止于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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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惠州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46号;邮政编码:5160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惠州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教师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他本科专业在本科批次录取。省外录取批次见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内,体育类和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外,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30%+术科成绩×7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先安排综合成绩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成绩、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依次排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学前教育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本专业实施美方课程全英文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入学后不允许转专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00分及以上方可录取。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高考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地理科学、地理信息科学、功能材料、建筑学、风景园林、服装设计与工程、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不招色盲;学前教育、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园林、体育教育等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网络空间安全等专业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
表演(服装表演)专业不招色盲。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80cm,女身高低于170cm者慎重报考。
师范类专业学生考取《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9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190元,农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152元,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
学前教育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55000元。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1500元。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勤、免、减”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zu.edu.cn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52-2529005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授权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惠州学院2023年广东省本科批录取情况(普通类物理组)
惠州学院2023年广东省本科批录取情况(普通类历史组)
惠州学院2023年省外普通类录取情况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惠州学院院系专业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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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本科专业 |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
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功能材料、物理学(师范) |
地理与旅游学院 |
地理信息科学、旅游管理、地理科学(师范) |
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师范)、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 |
经济管理学院 |
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审计学、市场营销 |
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
风景园林、建筑学、土木工程 |
教育科学学院 |
小学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学前教育(师范,中外合作办学) |
美术与设计学院 |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美术学(师范)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应用统计学 |
生命科学学院 |
生物科学(师范)、生物技术、园林 |
体育学院 |
体育教育(师范) |
外国语学院 |
英语(师范)、日语 |
文学与传媒学院 |
汉语言文学(师范)、网络与新媒体 |
旭日广东服装学院 |
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服装表演方向) |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
网络空间安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 |
音乐学院 |
音乐表演、音乐学(师范) |
政法学院 |
历史学(师范)、法学、社会工作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02日
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9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190元,农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152元,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每生每学年10000元。
学前教育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55000元。
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标准,每生每学年1300元-1500元。
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勤、免、减”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校内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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