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5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重庆中医药学院前身为1951年西南军政委员会卫生部创办的重庆中医进修学校,曾先后更名为四川省重庆中医学校、重庆市中医学校。2001年重庆市中医学校整体并入重庆医科大学,组建了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2023年以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为主要办学基础,充分整合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药物种植研究所等全市中医药教学科研优质资源组建重庆中医药学院,于6月6日经教育部批准成功设置,6月30日揭牌,同年9月2日招生办学。
学院选址重庆产教融合生态区(大学城西区),坐落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蒲国宝路61号,依山临河,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学院建设规划总占地面积1686.47亩。
学院拥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价值约1.4亿元、纸质藏书51万册,直属附属医院7家,拟建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23家,中药类实践教学基地50个。拥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10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5个,国家级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试点1个,省级重点学科27个。与重庆医科大学共建共享博士学位授权点1个、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拥有首批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单位2个、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单位1个、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33个、国家级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中药)1个、国家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中药资源学)1个,全国中医药文化宣教基地1个,校级实验平台5个,为学院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支撑。
学院现有教师400余人,研究生学历人员占80%以上,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占40%以上,其中有全国名中医3人、国家青年岐黄学者2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7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专家14人,重庆中青年医学高端人才20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3人。现已设置中医学、中药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药制药、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中药资源与开发、护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11个本科专业。2023年学院首届招生1200人,规划到2026年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达6000人,到2030年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达10000人。
“十四五”及未来时期,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重庆、服务西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按照“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指示要求,坚守“明德济世、精术泽人”的校训精神,秉持“中医中药并重、教研医产相融”的办学理念,探索“教学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产业富校”的发展道路,遵循中医药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打造“会看病的教师、会教书的医生、会育人的科学家”之“三栖名师”,为学生配置“成长导师、学业导师、科研导师”之“三类导师”,坚持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融合发展,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热爱中医药、品德高尚、基础扎实、技能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教研医产协同、全国知名的高水平中医药高等院校。
重庆中医药学院
数据截至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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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中医药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秉承“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中医药学院(Chongqing Colle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4830
第八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九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2023年由教育部批准成立。
第十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蒲国宝路61号。
第十一条 邮政编码:402760
第十二条 学校网址:https://www.cqctcm.edu.cn
第十三条 招生网址:http://bkzs.cqctcm.edu.cn(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3-65880666、023-65880999。
第十五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重庆中医药学院毕业、授位相关管理规定者,颁发重庆中医药学院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办学条件:重庆中医药学院是以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为建校基础,整合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药研究院和重庆市药物种植研究所等优质中医药资源,组建而成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本部占地面积645.55亩,校舍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总值1.36亿元,馆藏图书51万册。师资力量雄厚,有全国名中医3人、国家青年岐黄学者2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7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专家14人;有直属附属医院7所,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33个,中药类实践教学基地50个,并建设有国家级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国家级中药学继续教育基地以及重庆市中药博物馆,现存中药动植物标本60余万份。教学、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完善,能同时满足6000余名师生的教育教学生活需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执行。学校纪检监察室为本科招生监督机构。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今年我校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开设有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药学、中药制药、中医康复学、中医养生学、中药资源与开发、护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共11个专业,录取批次和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详见各省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重庆中医药学院招生计划情况及说明。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制定的高考录取规则,分顺序志愿、平行志愿和综合改革三种方式进行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按投档分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按投档分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首先考生必须符合填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实行“专业+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学校的一个专业作为一个志愿单位,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学校主要审查学生的体检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对投档到我校同一专业组的考生,按预先公布的分专业计划,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缺额计划参加征集志愿。
第二十一条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级招考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加分最高认可20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直接投档到专业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无专业级差,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投档分数相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位规则执行,若无排位规则,我校均按语数外总分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的顺序进行排位。当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若考生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则调剂到考生投档的同一批次(或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学校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1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二十五条 我校除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外,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听力受限、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需慎报医学专业,其他体检项目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我校大学英语为必修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培养需求,在专业课程学习阶段,分派在校本部及各教学基地进行培养。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格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入学须知及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奖、贷、助、勤、免、补”等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等。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新生绿色通道和临时困难补助,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章 纪检监察
第三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5880070。
第九章 入学报到
第三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本科招生工作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重庆中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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