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大学
985工程 · 211工程
111计划 · 2011计划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强基计划试点高校
2023年3月9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大连理工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面向新中国工业体系建设亲手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也是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学校以培养精英人才、促进科技进步、传承优秀文化、引领社会风尚为宗旨,秉承“海纳百川、自强不息、厚德笃学、知行合一”为基本特质的大工精神,致力于创造、发现、传授、保存和应用知识,勇于担当社会责任,服务国家,造福人类。
大连理工大学1949年4月建校,时为大连大学工学院;1950年7月大连大学建制撤销,大连大学工学院独立为大连工学院;1960年10月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4月设立研究生院;1988年3月更名为大连理工大学;1996年启动实施“211工程”建设,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共建大连理工大学;2001年启动实施“985工程”建设,教育部、辽宁省、大连市重点共建大连理工大学;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盘锦校区,与主校区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名单;2022年2月,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学校现有教职工4479人,其中专任教师2992人。学校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15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1人、瑞典皇家工程院院士1人,兼职教师中的两院院士34人,专任教师中正高级职称984人,副高级职称1294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0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50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0人,“973计划”青年科学家专题项目首席科学家2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3人,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者19人,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基金获得者17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4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名师76人,“兴辽英才计划”教学名师3人。博士生导师1234人,硕士生导师2504人。
学校现有学生总数49287人,其中本科生总人数25692人(普通本科生25524人,第二学士学位168人)。研究生总人数23595人,其中博士研究生5436人(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生4755人、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生515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生166人),硕士研究生18159人(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生7309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7949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2901人)。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本科生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重,构建“顶尖工科、优质理科、精品文科、新兴医科”的一流学科格局。学校设有研究生院,主校区设有21个独立建制的学部学院,开发区校区设有3个独立建制的学院,盘锦校区设有3个独立建制的学院,另有3个专门学院(创新、国际、远程)和1所独立学院(城市学院)。有29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47个二级学科博士点,4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3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2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还有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20个专业学位类别,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土木水利、能源动力等5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以及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有81个本科专业进行招生,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23个,“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57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7个,通过全国工程教育认证(评估)专业26个,4个专业入选教育部“强基计划”。有5个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华罗庚数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张大煜化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王大珩物理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钱令希力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计算机科学拔尖学生培养基地),4个国家级教育、教学基地(国家工科化学教学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有国家英才计划高校培养基地。建有8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基础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土木水利实验教学中心、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化工综合实验教学中心、机械工程实验教学中心),3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化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电工电子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车辆工程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7个国家级教学团队,是教育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首批十所试点高校之一,国家实施工程教育改革十所试点学校之一,首批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试点高校,首批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首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首批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教育部首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试点高校之一,教育部首批公共外语教学改革试点高校之一,获批教育部首批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
学校拥有一批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建有1个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辽宁重大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海岸和近海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精细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业装备结构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船舶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6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电子政务模拟仿真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装备节能控制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先进装备设计与CAE软件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桥梁与隧道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制造管理信息化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热能综合利用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4个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国家大学科技园(大连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1个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大连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1个国家级技术中心(大连理工大学国家振动与强度测试中心),1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1个国家知识产权(辽宁)培训基地,1个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基地(全国首批); 1个教育部前沿科学中心;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辽宁绿色化学化工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6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精密与特种加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业生态与环境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三束材料改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业装备智能控制与优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精密/特种加工及微制造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4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模塑建材制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装备监测与控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先进高分子及复合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低碳能源与碳封存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辽宁应用数学中心,33个辽宁省重点实验室,12个辽宁省专业技术创新中心,15个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1个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1个全国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5个辽宁省高等学校新型智库、6个省级重点新型智库,18个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8个国家创新研究群体,4个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10个教育部创新团队。2001年以来,学校共获国家科技成果奖励63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34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2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创新团队)1项;牵头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47项。2012年以来,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2项、银奖2项、优秀奖12项。
学校依山傍海,办学条件优良。已形成一校、两地(大连市、盘锦市)、三区(大连凌水主校区、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的办学格局,总占地面积357.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91.63万平方米。学校图书馆现有实体馆藏累计374万余册(件),累计订购96个平台268个数据库,其中中外文电子图书约181万册、电子期刊5.1万余种。学校现有运动场馆面积15.5万平方米。学校拥有一流的智慧校园环境,三校区有线网、无线网全覆盖,校园一卡通通过“卡、码、脸”多种方式实现身份认证与消费并融入全国公共交通应用功能,“大工e站”为全校师生提供智能化自助服务,校园进出综合管控平台已实现人员及车辆精准管控,超算中心为科研提供有力支撑,形成了由信息化基础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业务系统构成的信息化基础支撑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在国内高校中居于先进水平。
学校坚定不移实施教育对外开放战略,持续深化国际化办学新格局。积极参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后疫情时代积极探索国际交流合作新模式。目前,与42个国家和地区的309所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政府部门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起中国卓越大学联盟-日本国立六大学联盟以及中国-乌克兰大学联盟,加入中俄工科大学联盟等19个国际大学联盟。学校建有3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高校分别是日本立命馆大学、英国莱斯特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个(合作高校为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学校有国家公派、联合培养、交换学习、短期交流访问等各类450余项海外交流项目,近五年来每年派学生线上线下参加海外长短期交流学习项目1500余人次;教师长短期出国(境)公派、进修、参会、访问年均1700余人次;年均聘请长短期海外专家学者近600人来校工作访学;2022年以来学校有国际学生1656人,其中学历留学生占比60.5%。
面向未来,学校将传承大工红色基因,发扬大工精神,以建设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践行“四个服务”历史使命,深化综合改革,强化内涵特色,努力推动学校发展实现新的历史跨越。
大连理工大学
数据截至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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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2022年2月,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大连开发区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招生院校代码均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9141。三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3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批次)。
第十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类本科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订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且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在各省份(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专业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文史类专业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
第十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必修课包含英语和日语,部分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日语授课,学费为6.2万元/年,提供“4+0”和“2+2”两种培养模式,赴日学习期间学费参考立命馆大学当年收费标准。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必修课程包括英语和俄语,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学费为6万元/年。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学费为8.5万元/年。上述三个合作办学机构相关招生专业与普通类专业将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6.8万元/年,提供“4+0”和“3+1”两种培养模式,赴美学习期间学费参考加州大学欧文分校当年收费标准,该专业与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2023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盘锦校区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事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主校区的英语【含英语、翻译】、日语专业和盘锦校区的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语言强化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相关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大部分课程使用全英文教学和考核,英语水平低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建筑类专业的学习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无美术基础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按照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
第四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 被主校区的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相关专业录取的学生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报到;其他学部(学院)专业的学生到大连市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各专业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并将重点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脱贫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及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第六章 激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捐赠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https://zs.dlut.edu.cn),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https://pjzsjy.dlut.edu.cn)。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举报电话:0411-84708306。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9月1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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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 大學志 · China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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