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吉林警察学院是一所省属全日制公安本科院校,前身是创建于1949年的吉林省公安干部学校,历经吉林省公安学校、吉林省行政干部学校、吉林省政法干部学校、吉林省人民警察学校和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2018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院建设有净月校区和乐山校区,占地面积42.0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958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82.6万册,电子图书61.8万种。
现有17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7000人。专任教师331人,其中教授37人、副教授102人。博士38人、硕士236人。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5人,吉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4人,省部级教学名师9人,公安部智库专家1人。
学院始终坚持服务吉林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吉林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宗旨,牢固树立政治建校、依法治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传承“报国荣警、察己修身”的校训精神,以立德树人、培养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和经济社会建设所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道路,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院局互动、警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培育形成了“院局互动、警学结合、紧贴实战培养人才”的办学特色。
学院获批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公安学、公安技术获立吉林省特色高水平学科。建设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公安部重点专业建设点1个,吉林省品牌专业1个,吉林省特色高水平专业5个,省属本科院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1个。建有省高校重点实验室2个,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1个,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个,省高校吉林特色新型智库1个,省高校立项培育创新团队1个。建设标准化实践教育基地21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个。建设省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省级精品、优秀课程、“金课”12门,省部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8项。《警学研究》被评为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吉林省一级期刊、吉林名刊,荣获省政府“精品期刊奖”、全国文科学报研究会“精品期刊奖”,列入吉林省优秀报刊发展扶持项目。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倡导发起成立“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深圳五省区市公安院校协同创新发展联盟”,与韩国水原大学深入开展语言研修、双学位培养等项目,承办外警培训班。
学院先后被授予全省高校优秀领导班子、省直机关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吉林省直属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十九大安保维稳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称号。
吉林警察学院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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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2023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警察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吉林警察学院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街道博硕社区博硕路1399号;
吉林警察学院乐山校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糖坊村委会。
第二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警察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警察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费收取标准
法学专业每生每学年5280元、侦查学专业每生每学年7150元、公安情报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禁毒学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治安学专业每生每学年7150元、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每生每学年7150元、涉外警务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5940元、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7150元、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7150元、公安视听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财务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528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600元、朝鲜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600元、艺术设计学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
现代文秘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元、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元、法律事务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100元、应用韩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元。
第四章 录取说明
第七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八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公安专业中女生招收计划按照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在专业计划中进行标注说明,未标注说明的只招收男生。
普通专业(本科、专科)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九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一、公安专业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报名条件、政治条件、身体条件、体能测试(男子、女子)项目及合格标准等详见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与吉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
二、普通专业
报考普通专业(本科、专科)的考生身体条件按照各省(区)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中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其中,报考艺术类相关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公安专业
凡志愿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报考志愿须填在吉林省第一阶段录取的“提前批次录取院校第一志愿栏”,并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体能测试、体检、面试、政审均合格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及高考分数,按照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调档比例调档。经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合格后,按招生计划、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及学院择优录取政策进行录取。录取时全省划定统一分数线,学院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既定计划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退出现役部队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如考生不具备上述优先录取条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注:录取时,以吉林省教育考试院对外公布政策为准。
二、普通专业
普通本科、专科志愿填报,考生须按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填报在相应录取批次志愿栏。
(一)根据我院在各省(区)招生计划数,按各省(区)规定投档比例,划定投档分数线。
(二)对进入投档分数线内的考生,执行各省(区)照顾加分政策。
(三)在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序志愿。
(四)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在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省(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尊重考生志愿,依次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及志愿调剂的办法安排专业。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注:
1.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我院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专业录取时参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2.我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我院朝鲜语专业(本科)、应用韩语专业(专科)仅招收使用汉语答卷的非朝鲜族考生。
(五)艺术设计学专业
该专业按计划招考各省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统考成绩合格考生。考生高考志愿须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填报在相应录取批次院校志愿栏,考生须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各省专业考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以上;文化课(含高考加分)成绩应达到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进档考生综合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则按文化课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单科顺序:语文、外语、文(理)科综合、数学。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高考加分)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保留一位小数)
注:外省综合分计算方法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置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偿”六位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学生不因贫困失学、辍学。同时,学院在每年新生入学季开展“新生暖心工程”活动,为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免费发放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生资助部门将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jljcxy.com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
联系电话:0431-81108000 81108799(传真)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电话:0431-81108080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吉林警察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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