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2023年6月11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4年,经六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具有较高教学、科研、医疗水平,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学校于2004年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2007年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2008年被确定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2015年晋升为全国文明单位,同年荣获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16年获批成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2018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2020年获批国家重大疫情中西医结合救治基地工程建设项目,2021年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学校下设16个学院、14个附属医院(4个直属)、1个中医药研究院、1个中医药高等教育研究院、26个教学医院和70个实习基地。设有25个本科专业,涵盖医、理、工、管、法等5个学科门类。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4个、二级学科31个;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5个、二级学科37个;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4个。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7335人,其中博士研究生484人、硕士研究生2776人、本科生13506人、专科生269人、留学生234人、预科生66人。
学校设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药学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国家第一类特色专业(中药学、药物制剂和针灸推拿学)和首批第二类特色专业(中医学)建设点。中药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为教育部首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为黑龙江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中医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医学实验技术等8个本科专业评为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护理学、药物制剂等10个本科专业评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中药学学科排名并列第一、中医学学科排名并列第四,成为全国获评“A+”学科的三所中医药院校之一。学校有国家重点学科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21个、省级重点学科15个、省领军人才梯队19个;有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省级课程思政建设教学团队1个;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门,有国家精品课程8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8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5门、省级课程思政建设示范课程2门、省精品课程22门,首届省级教材建设奖优秀教材特等奖1部、一等奖3部、二等奖3部。学校两次获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称号,曾先后获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7项、省级教学成果奖65项。教学实验中心为全国中医药院校首批确定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医药博物馆被确定为黑龙江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文献检索中心被确定为中国中医药文献检索中心黑龙江分中心,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批科技项目查新定点单位。
学校现有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中心1个、重点研究室3个、三级实验室10个;黑龙江省工程中心1个、重点实验室8个,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5个,省校企合作工程技术中心2个;有科技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黑龙江省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1个。现为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单位,曾先后获得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立项3820项,其中国家973项目及课题5项、863项目1项、“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6项;获得各级各类奖励1469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8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1项、吴阶平-保罗·杨森医学药学奖2项、吴阶平医药创新奖1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项、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4项、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6项、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中国康复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中国针灸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学校培养的博士撰写的学位论文分别于2008年和2012年获得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学校教学科研设备总值达4.76亿元,有超导核磁共振波谱仪、超高分辨质谱仪等一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中药血清药物化学研究、中药天然药物药效物质基础研究等方面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在方剂配伍规律、针灸作用机理研究和中医药治疗内科、妇科、肾病等重大疾病的临床研究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学校附属第一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批中医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附属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学院、康复医学院)是黑龙江省首家获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的中医院,为全国首批现代化中医院建设单位。附属第三医院(第三临床医学院)2018年12月由原黑龙江省电力医院整建制划转,正在规划建设省内一流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附属第四医院(第四临床医学院、黑龙江省康复医院)原隶属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3月整体剥离、6月转隶,是集公益性、综合性、示范性为一体的三级康复专科医院。四所附属医院现有床位4500余张,有国家重点专科25个、省级重点专科31个,年均门诊量150万人次,树立了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旗帜,为保障龙江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现有教职工4252人(校本部869人),现有专任教师1098人,博士生导师133人,硕士生导师508人,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35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2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7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6人,全国先进工作者2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2人,全国名中医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5人,全国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2人,全国五一巾帼标兵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全国中医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1人,岐黄工程首席科学家1人,岐黄学者3人,青年岐黄学者5人,龙江科技英才2人,龙江学者17人。学校启动实施“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
学校拥有东北三省唯一一家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建立了黑龙江省中药材GAP研究中心,现为“省医药工业校企合作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以清河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为核心,规划建设的“中国北药园”项目,成功获批全国首届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学校连续两届获聘教育部高等学校中药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成为全省唯一获聘教指委主任委员单位的省属本科高校。学校还是世界中医药联合会中药化学专业委员会、中药鉴定专业委员会和生殖医学专业委员会会长单位,中华中医药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华中医药学会方剂学分会主任委员单位,中国针灸学会副会长单位,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副理事长单位。
学校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历教育资格,是教育部首批批准招收来华留学生院校之一,已同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所医学院校或研究机构开展了教育、医疗、科技合作与交流,目前学校长期国际合作项目140项,接受国外来访学者500多人,培养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5000多人。学校与英国伦敦南岸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联合创办的世界首家中医孔子学院连续5年被教育部、国家汉办评为“先进孔子学院”,并成为全球首批“示范孔子学院”。
学校创办“龙江中医讲坛”,多次承办大型国际学术会议,与俄罗斯阿穆尔国立医学院连续举办十六届“中俄生物医药论坛”,并联合发起成立中俄中医药创新发展联盟,组建中俄中西医结合学院,共同申报国际合作项目,全力打造中俄中西医结合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学校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合作创办全球首家传统医学研究院;与美国中药联商会合作创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美国分校,成为全球首个在海外开设中药学学士学位课程的机构。学校还被确定为中国-匈牙利两国政府项目“中国-中东欧中医药中心”建设单位,原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出席了在塞梅尔维斯大学举办的中匈中医药教育合作系列活动,并为中医药中心教学大楼奠基。
学校秉承“勤奋、求真、博采、创新”的校训精神,以弘扬中医药精华,造福人类健康为己任,以大医精诚、止于至善为依归,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有一定影响、国内一流的中医药大学拼搏奋进!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数据更新时间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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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学校创办于1954年,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医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校于2004年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2007年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2015年晋升为全国文明单位,同年荣获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18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2021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第三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有两个办学地点,分别为校本部和佳木斯校区。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228。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驻校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审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与毕业
第七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发放“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名称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政策、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
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条 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录取顺序;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综合、语文的顺序排序录取;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综合、数学的顺序排序录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成绩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成绩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第十一条 在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授课;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外语采用英语或俄语授课。
第十五条 护理学专业建议男性身高17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的考生报考。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均为100%。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一般为4000—6000元/年/生,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并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通过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咨询电话:0451—82193455、82193477、87267011
87267012、87267013、87267014、87267015
信访电话:0451—82193453
传 真:0451—82193026
学校通过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结果,网址:http://zsjy.hljucm.net。
第二十四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科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街53号
邮 编:154007
咨询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信访电话:0454—6050339
传 真:0454—8782721
学院网址:http://jyzsjy.hljucm.net/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招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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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4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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