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1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哈尔滨音乐学院是黑龙江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公办本科艺术类高校,是全国独立设置的十一所专业音乐学院之一,是黑龙江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之一。学院依托哈尔滨对俄地缘优势及音乐文化传统,按照国际化、高水平的办学定位,明确精英式人才培养模式,确立“高位起步、精英培养、尖端打造、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凝练“致乐崇德”的院训,形成“攻坚克难、奋发进取、甘于奉献、敢创新路”的建院精神,致力于培养“品德优良、专业优秀、气质优雅”的高水平音乐人才,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音乐学府。
2013年11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组建哈尔滨音乐学院的战略构想。2015年9月,学院接受并通过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估。2016年3月,教育部发文批准建立哈尔滨音乐学院。2016年9月,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批准建立哈尔滨音乐学院。2016年10月,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正式成立。2019年5月,学院荣获“黑龙江省高校系统文明校园”荣誉称号。
打造高端平台 构建完备体系
哈尔滨音乐学院设有音乐与舞蹈学、艺术学理论2个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及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音乐与舞蹈学学科获批黑龙江省国内一流建设学科,2个一级学科入选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创新工程学科项目,学科梯队获批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院设置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管理、舞蹈表演5个本科专业,涵盖美声唱法、民族唱法、西洋管弦、民族管弦、钢琴、手风琴、音乐学理论、作曲、合唱指挥、艺术管理、舞蹈表演11个专业方向,依托8个教学系开展人才培养。2020年9月,学院实现面向全国自主招生。建院以来,学院已培养毕业生309人,其中本科生215人(其中87人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82人,博士研究生12人。目前,学院有本、硕、博在校生共939人,其中本科生561人、硕士研究生298人、博士研究生80人,本科生占学生总数59.74%,硕士研究生占学生总数37.73%,博士研究生占学生总数8.51%。
汇聚名家大师 集结卓越团队
哈尔滨音乐学院按照结构优化、素质一流、中俄合璧的要求,本着“优选、引进、共享”的原则,组建了一支德艺双馨、结构优化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学院现有教师101人,其中,俄籍教师10人。专任教师中,博士生导师19人、硕士生导师57人,教授26人(二级教授3人)、副教授26人,博士23人、硕士61人。学院从精英培养、国际化办学需求出发,大力支持各专业以柔性人才引进方式,集聚国内外顶级人才,全职引进著名音乐学家杨燕迪担任院长,钢琴家元杰担任钢琴系主任;聘任著名胡琴演奏家姜克美担任民乐系主任,著名指挥家朱其元担任管弦系主任、哈尔滨音乐学院中俄交响乐团艺术总监,著名男中音歌唱家刘嵩虎担任声乐歌剧系主任;聘任一批知名专家学者为特聘教授;教师中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1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名,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1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5名,获全省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2名,全省优秀教师1名,全省模范教师1名,省级教学名师1人,省级青年教学名师1人。
优化办学条件 建设美丽校园
哈尔滨音乐学院坐落在黑龙江省省会、被联合国誉为“音乐之城”的冰城哈尔滨,位于美丽的松花江北岸,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与哈尔滨大剧院遥相呼应。学院占地面积21.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学院文化氛围浓厚、生态环境优良,主楼、音乐厅、图书馆、实训楼等主体建筑具有鲜明的俄罗斯建筑艺术风格,兼具美感与实用功能,与音乐学院的文化特质相得益彰。学院用于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后勤设施、网络建设等硬件建设的投入,达到全国音乐院校生均先进水平,尤其在乐器购置上,成为国内首个全施坦威钢琴音乐学院,钢琴总数达339架。学院有可容纳近800人的音乐厅1间、使用面积达300平方米的录音棚1间、琴房294间,以及交响乐演奏厅、学术报告厅、歌剧排演厅、专家演奏厅、学生演奏厅、交响乐排练室、民乐团排练室、音乐剧排练室、舞蹈排练室共10间,可以全面满足师生各项教学、排练、演出需求。学院图书资料总值920.3万元,中外文图书8.5万册,音像制品3,543件,中外文数据库7个。学院建有音乐博物馆,已实现校园免费网络覆盖。
立足中俄合作 强化国际特色
哈尔滨音乐学院坚持国际化办学,以俄罗斯圣彼得堡音乐学院为合作主体,聘请圣彼得堡音乐学院原院长冈特瓦尔格为名誉院长,确定推进建立中俄联合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实施教学计划等教学合作机制。学院先后共选聘21人次俄方专家任教,以俄罗斯为主聘请外籍演奏员组建哈尔滨音乐学院中俄交响乐团,每年选派师生赴俄罗斯圣彼得堡音乐学院进行短期留学,实施有深度、宽领域的中俄合作。学院不断加强同欧洲、东北亚、“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国立文化艺术学院、俄罗斯喀山音乐学院、俄罗斯赫尔岑国立师范大学、日本札幌大谷大学、韩国弘益大学、德国德累斯顿音乐学院、德国汉堡音乐学院、德国布莱克莫音乐学院、芬兰西贝柳斯音乐学院、芬兰坦佩雷应用科技大学、西班牙加泰罗尼亚音乐学院、加拿大温哥华音乐学院等国际知名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学院开展外籍专家音乐会、大师班等近百场,组织开展“中俄校长论坛”“中俄音乐国际学术研讨会”“国际音乐交流周”“中日青年音乐交流会”等活动,实现常态化国际交流互动。
提升学术意识 注重艺术实践
哈尔滨音乐学院设立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黑龙江省艺术文化研究学术交流基地、哈尔滨音乐学院艺术学研究所、哈尔滨音乐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音乐学刊编辑部等高层次科研平台。学院在国家、教育部、省级等课题立项、成果评比、艺术比赛和展演中喜报频传,原创艺术作品佳作频出。教师承担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4项、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30项、厅级省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育支持计划146项;获各级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45项;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90篇;推出20余部原创作品;在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器乐电视大赛等国内外专业大赛中均有突出表现。学院重视艺术实践,强化实践育人功能,与哈尔滨大剧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建立哈尔滨老会堂音乐厅、哈尔滨音乐厅、牡丹江大剧院、黑龙江省歌舞剧院交响乐团、哈尔滨交响乐团、大庆交响乐团、哈尔滨鹰沙中加学校(艺术班)等教学实践基地。师生多次参加中央电视台节目演出和录制,在俄罗斯冬宫、国家大剧院、哈尔滨大剧院等著名艺术殿堂成功举办音乐会,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践行大学使命 彰显文化魅力
哈尔滨音乐学院作为一所肩负教育文化责任与使命的新兴院校,自觉承担服务地方音乐文化事业职责,为哈尔滨音乐之城建设和黑龙江“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平均每年举办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公益演出30余场,举办哈尔滨大剧院“音乐下午茶”、哈尔滨老会堂音乐厅“哈音时间”、哈音音乐厅“哈音周末”等系列音乐会近百场。为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贡献力量。在哈尔滨音乐学院音乐厅举办“哈音周末”专场音乐会近40场,不断培育高雅音乐市场。学院弘扬哈尔滨音乐文化传统,不断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与哈尔滨市政府共同主办“哈尔滨音乐比赛”“勋菲尔德弦乐比赛”等大型赛事,作为副理事长单位加入黑龙江省演艺联盟,承担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省音乐文化产业发展对策研究,为哈尔滨国际“音乐之城”建设和龙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力量。
音乐在中华文明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始终被赋予特殊的时代意义,致乐崇德既是向当下怀揣音乐梦想的莘莘学子提出的艰巨责任,更是为今天传习音乐文化的为人师者赋予的崇高使命。作为一所肩负文化责任与使命的新兴院校,未来,哈尔滨音乐学院将以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培养国际化高水平音乐人才、探求音乐艺术新知、传承中外优秀文化为宗旨,坚持特色发展,研习技艺、积淀内涵、砥砺德行,力争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音乐学府,成为国际“音乐之城”哈尔滨的代表符号,成为中俄音乐文化交流合作的纽带和国家高水平音乐表演、创作与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基地。
哈尔滨音乐学院
2021年11月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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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委、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院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全称:哈尔滨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际代码:14560
第五条学院地址、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邮编:150028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本科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组和仲裁工作组,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专业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批准,哈尔滨音乐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自2020年起面向全国按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单独考试招生办法组织专业考试及招生工作。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2023年招生计划最终以黑龙江省教育厅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我院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七条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唱法方向、民族声乐方向、西洋管弦方向、民族管弦方向、钢琴等5个方向。其中美声唱法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二)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方向。学制五年。
(三)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指挥等2个方向,学制五年。
(四)艺术管理专业。学制四年。
(五)舞蹈表演专业。学制四年。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各专业文、理兼收(音乐学、艺术管理专业考生计算综合分排名不分文理),文化课不设单科分数线,不设选考科目要求,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在专业校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23年各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要求为:
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专业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末位同分者,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按照听音、乐理、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总分、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过线后,根据考生志愿,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听音、乐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50%﹢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考生学籍所在省(市、自治区)高考文化课总分×100×50%
艺术管理专业考生,在校考合格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考生学籍所在省(市、自治区)高考文化课总分×100
第二十二条如果生源省份按照专业设置设有两批(两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低线为准。
第二十三条我校高考文化课录取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成绩满分非750分制的省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考生高考文化课总成绩÷所在省市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750),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折算成150分制。如各省高考文化科目总分有调整,以各省市最新发布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考生基本乐理二级、听音二级和视唱二级成绩须分别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考生基本乐理一级、听音一级和视唱一级成绩须分别达到我院划定的合格分数线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要求男生不低于170厘米、女生不低于165厘米。
第二十六条如考生所在生源省份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七条我院2023年不安排分省分专业制定招生计划,考生不享受国家及各省(区、市)照顾加分、降分政策。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院将在录取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组织专门调查。经查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属实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23年音乐学专业(音乐学理论方向)、艺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音乐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四人间)。
第三十一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教务处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88
电子邮箱:HCM5859@hrbcm.edu.cn
网址:www.hrbcm.edu.cn
学院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0451—5859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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