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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志 · 招生公告 · 招生简章 · 招生计划

    南京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2日

    资料来源: 院校官方网站

    院校本站主页



     

    南京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 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 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 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 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南京警察学院。英文名称:Nanjing police university。国标代码:11466。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号。
    第九条 我校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 警,坚持立德树人、铸魂育警,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公 安本科人才。坚持学历教育、民警培训、警务研发与技术服务协 同发展,深化战教融合、校局合作,大力完善应用型公安专业人 才培养体系、实战型民警教育训练体系、服务型科技研发体系, 努力建设综合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公安院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 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我校公安专业本科招生专业(专业方向)如下:
    治安学、侦查学、警犬技术、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 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视 听技术方向)、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食品药品环境 犯罪侦查技术。

    第十三条 我校贯彻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 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区、市)公安厅  (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提出的公安专业人才 培养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地方公安机关、海关 缉私部门、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分省份、分科类(或 选考科目要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 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审核,并报教育部 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 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 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 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 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 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 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具体由有关省(区、市)公 安厅(局)政治部组织认定。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 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 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档,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 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 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 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 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 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 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 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 同),女性在17. 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 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 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 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一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 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 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 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 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 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 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 校录取。
    我校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 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 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 关要求,确定调档比例。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 合格,并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我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  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 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 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 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 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 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 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 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 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 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 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 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 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 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我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 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 (区、市)的录取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公安学 类专业(包括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 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警犬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思想政 治科目;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包括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 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视听技术方向)、食品药品 环境犯罪侦查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物理和化学科目。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公安 学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必须选考思想 政治;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必须选考物理,再选 科目必须选考化学。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 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准 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在学校网站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制作考生录 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 书寄递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 非英语语种新生将编入低起点英语班开展教学。

    第七章入学复查

    第三十条 我校在新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 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 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省级公安机关政治  部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

    第八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 毕业条件的,颁发南京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 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 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 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 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 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的,限报考海关缉私部门职位;面向长江航运 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 机关或相应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具体规则由相关单位会同政策主 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 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我校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生6000元/年。住 宿费收费标准为:4人间,1200元/年;5-6人间,760元/年、960 元/年。
    第三十五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 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我校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依据其 综合考核成绩享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其中:特等奖4000元/学 期,一等奖1000元/学期,二等奖600元/学期,三等奖400元/ 学 期 。
    第三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从未委托任 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工作,在全国无任何联合办学点。从未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 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 ( 025)83268322。
    第三十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澜路28 号
    (二)邮政编码:210023
    (三)联系电话:  (025)85878735
    (四)电子邮箱: zsb_sl@163.com
    (五)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公布及录取结果查询网址:
    http://www.forestpolice.net
    (六)微信公众号:南京警察学院
    第三十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 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 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pdf】点击下载或在线观看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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