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2023 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办考〔2023〕2 号)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海洋大学2023年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海洋大学;学校代码:103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是自然资源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浙江省省市共建重点高校,设有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设置48个本科专业,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继续教育及留学生教育,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海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地址:新城校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邮编316022;定海校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海院路18号,邮编316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其下设办公室、考务组(含专家委员会)、监察组和保障组,负责实施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考务组挂靠教务处;监察组挂靠监察室;保障组由公共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宣传部、保卫处、团委、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组成。
第四章 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免试专升本招生面向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资格审核等相关事项根据《浙江省2023 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将招生专业分为文史、理工、经管三个招生类别,总计划83人,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须符合所报专业志愿的限报专业要求和体检要求,具体招生专业、计划如下表:
注:最终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1.体检要求: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报考食品科学与工程和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2.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要求:
(1)报考汉语言文学(高级文秘方向)专业的考生:对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不作特殊需要,文史类专业的考生均可报考。
(2)报考财务管理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税务、资产评估与管理、金融管理、金融服务与管理、国际金融、证券与期货、保险、投资与理财、财富管理、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应用、财务管理、大数据与财务管理、会计、大数据与会计、审计、会计信息管理、统计与会计核算、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工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中小企业创业与经营、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商务英语的考生可报考。
(3)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数字图文信息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智能产品开发、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声像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系统与维护、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移动应用开发、云计算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通信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现代移动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应用、电子商务、移动商务、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物流信息技术、现代教育技术的考生可报考。
(4)报考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农产品流通与管理、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疫、水产养殖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安全健康与环保、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精密机械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化妆品技术、包装工程技术、包装策划与设计、食品加工技术、酿酒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保健品开发与管理、化妆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智能产品开发、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物联网应用技术、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电子商务技术、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医学营养、物流工程技术、物流信息技术、西餐工艺、西式烹饪工艺的考生可报考。
(5)报考轮机工程(船机修造方向)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智能交通技术、设施农业与装备、海洋渔业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地籍测绘与土地管理、油气储运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安全健康与环保、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供用电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电厂热能动力装置、风力发电工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数控技术、精密机械技术、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机与电器技术、机械装备制造技术、工业设计、工业工程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智能制造装备技术、光电制造与应用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电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船舶机械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船舶舾装工程技术、游艇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工程技术、飞行器制造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制药设备应用技术、铁道机车、铁道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航海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船舶检验、港口机械与自动控制、港口机械与智能控制、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港口与航运管理、轮机工程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通用航空器维修、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智能产品开发、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汽车智能技术、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声像工程技术、光伏工程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集成电路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系统与维护、软件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信息安全与管理、信息安全技术应用、移动应用开发、云计算技术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虚拟现实应用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通信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现代移动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通信工程设计与监理、电信服务与管理、光通信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精密医疗器械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的考生可报考。
(6)报考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设施农业与装备、工程测量技术、材料工程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数控技术、精密机械技术、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机械产品检测检验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机与电器技术、机械装备制造技术、工业设计、工业工程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智能制造装备技术、光电制造与应用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纺织机电技术、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飞机机电设备维修、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智能产品开发、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智能监控技术应用、电子制造技术与设备、电子测量技术与仪器、声像工程技术、集成电路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大数据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大数据技术与应用、精密医疗器械技术的考生可报考。
(7)报考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考生: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油气储运技术、环境监测与控制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安全健康与环保、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电厂热能动力装置、风力发电工程技术、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筑消防技术、食品生物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精细化工技术、工业分析技术、分析检验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化妆品技术、现代纺织技术、染整技术、数字化染整技术、食品加工技术、酿酒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营养与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制药设备应用技术、化学制药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品经营与管理、化妆品经营与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物理教育、化学教育、生物教育的考生可报考。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
学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以下简称“综合测试”),未按要求参加综合测试的考生视为放弃报考资格,不能进入后续的录取环节(免综合测试的考生除外),有关综合测试安排将提前在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公布。
(一)综合测试时间和地点
1.时间:以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时间为准。
2.地点:浙江海洋大学新城校区公共教学楼(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大南路1号)。
(二)综合测试方式及内容
综合测试采取笔试,测试内容主要由政治法制素养(满分40分)、军事理论知识(满分40分)和综合知识(满分70分)三项组成,综合测试成绩总分为150分。
(三)其他事项
1.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优先录取,无需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
2.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当轮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对应招生类别和招生专业的剩余计划数,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均录取,不再组织本轮综合测试。
第十四条 学校将依据综合测试分数,对同一招生类别内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按排序从高到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考生综合测试成绩相同,按以下规则排序,1.荣立集体一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三等功的考生依次优先录取;2.按综合测试成绩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序依次为:政治法制素养、军事理论知识、综合知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十六条 若第一志愿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名单按上述流程进行第二轮测试,若仍不满足,则继续进行第三轮测试。具体时间将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免试专升本录取工作进程作相应调整,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和入学复查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录取高校报到注册。
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章 学费、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东海奖学金、王成海奖学金、杨詠曼奖学金、海燕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10余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学校监察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测试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浙江海洋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免试专升本招生的考务安排、录取结果查询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1.招生热线:0580-2550022
2.学校网址:www.zjou.edu.cn,招生网址:zs.zjou.edu.cn
3.招生微信号:zhdzsb,电子邮箱:zhdzsb@zjou.edu.cn
4.学校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80-2627855,电子邮箱:jw@zjou.edu.cn
第二十八条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况保留对综合素质测试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浙江省 2023 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海洋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