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1月12日
为保证枣庄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文件规定,结合枣庄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枣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枣庄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枣庄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枣庄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904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地址:
薛城校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民生南路1号
市中校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枣庄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升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枣庄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计划和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报名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3〕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专升本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建档立卡家庭考生批次:按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考分相同的考生,依据考试院确定的考生位次择优录取。
(二)校荐生批次:按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考分相同的考生,依据考试院确定的考生位次择优录取。
(三)自荐生批次:达到我校相同专业校荐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四)大赛保送生批次:根据我校大赛保送生资格审核结果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对服役期间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综合考查,学校根据考生选报专业,全额录取;
完成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录取后,如报考考生人数不超过我校剩余免试招生计划,全额录取;如超过我校剩余免试招生计划,按照综合考查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同分位次排序原则如下:服役年限、专科阶段在校期间最高奖项、服役期间最高奖项,如仍相同,则依次对比在校和服役期间的其他奖项。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复查: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或者2024年8月底前未能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专升本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通过免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须将档案转至我校并参加全日制培养。对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不再享受免试专升本政策。
第二十条 颁发证书: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为“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政策:专升本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助措施: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以枣庄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枣庄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32-3786721
招生投诉(监督)电话:0632-3786798
学校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民生南路1号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北安路1号
邮 编:277000
邮 箱:zzx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uzz.edu.cn
招 生 网:http://zsb.uzz.edu.cn/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