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202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全称:许昌学院,国标代码:10480,英文名称为:Xuchang University。
(二)校址:学校设有许昌学院八一路校区和许昌学院兴华路校区两个校区,其中八一路校区是主校区。
八一路校区:河南省许昌市八一路88号
兴华路校区:河南省许昌市兴华路2111号
(三)办学层次及类型:许昌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和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学校招生政策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就业情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专业不均衡等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录取工作依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高考政策性加分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第十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考生成绩须满足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具体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先录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第二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完成该专业计划。对于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分数考生,则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河南省为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统(联)考成绩,凡填报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投档录取过程中,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我校录取规则投档。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各专业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1.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美术学专业:按考生文化成绩60% 加专业成绩40%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6+专业省统考成绩×1。
2.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按考生文化成绩50%加专业成绩50%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考生文化成绩50%加专业成绩50%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高考文化课成绩×0.5+专业省统考成绩×1.25。
4.体育教育专业:将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 [(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100×3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70%]。
以上各专业若出现综合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不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数考生,则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河南省为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口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对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根据专业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中职类为语文、英语合卷)成绩、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外语语种不限,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 数字媒体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是许昌学院与美国贝尔维尤大学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许昌学院与加拿大卡普顿大学合作办学本科专业、舞蹈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许昌学院与美国西俄勒冈大学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许昌学院与美国俄勒冈理工学院合作办学本科专业。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科专业:市场营销(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许昌学院与加拿大荷兰学院合作办学专科专业。
第六章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标准收取。现将学校2024年学费标准公布如下:
普通本科专业:文科类4400元/生·年,理工类5000元/生·年,艺术类8000元/生·年,医学类5500元/生·年,体育教育4400元/生·年。
对口本科专业:参照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体育教育4400元/生·年、音乐学8000元/生·年、旅游管理4400元/生·年。
普通专科专业:医学类4800元/生·年。
省级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本科专业120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160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科专业13000元/生·年。
第二十条 住宿费标准暂定:四人间1000元/生·年,六人间8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奖学金,根据成绩评定,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000元和500元。
第二十二条 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士兵均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资助标准是每月240-320元。
第二十五条 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
第二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学习、生活中的暂时性经济困难。
第二十七条 社会捐助:社会爱心组织或个人通过学校向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进行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
第八章 学历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许昌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许昌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自愿申请跨学科辅修其它本科专业,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度许昌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许昌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4—2968818
监督电话:0374—2968928
许昌学院网址:https://www.xcu.edu.cn
许昌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xcu.edu.cn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