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2023年部分核类本科专业单独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部分核类本科专业单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核类单招),保证核类单招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大学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成立于1958年的全日制公立综合性大学。学校英文译名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USC)。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邮政编码:421001, 招生联系电话(传真):0734-8282553; 电子邮箱:zs@ usc.edu.cn,网址:http://www.usc.edu.cn。学校在衡阳市拥有红湘、雨母两个校区和五所直属型附属医院;在湖南省会长沙拥有未来科学研究院和两所直属型医院。
第四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权资格,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五条 学校办学涉及工学、医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港澳台招生,并招收外国留学生;学校设有本科招生专业67个;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港澳台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六条 核类单招是经教育部批准,学校面向湖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省(区)核工业企业(单位)优秀青年和高中毕业生试行单独招生,定向核工业生产企业或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简称核工业企业)就业。考生须在推荐报考的核工业企业(单位)所在省(区)取得高考报名资格,并通过招生考试报名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讨论核类单独招生章程、资格审查、命题工作、组织考试、录取等重大事宜,制定学校核类招生政策。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核类单招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核类单招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的命题领导小组。学校核类单独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及考试所用的相关素材)、评分参考(指南)启用前属于国家秘密,按照机密级事项严格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2﹞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试卷命题组织管理,严防泄密和命题错误。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考试科目设置
第十条 2023年核类单独招生计划100人,以各省生源数量、质量确定分省分专业具体计划。招生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四年,外语语种为英语,招生科类为理工类。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必须选考物理。
第十一条 2023年核类单独本科招生专业6个,即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矿物资源工程、资源勘查工程。
第十二条 核类单招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英语(不测试听力)、物理4门。总分520分,其中语文、数学各150分,英语120分,物理100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核类单招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在各省(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核类单招考生的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拟录取考生与核工业企业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后,学校通过省级招考行政部门按政策办理录取手续。具有我校核类单招拟录取资格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取得我校拟录取资格的考生可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第十六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五章 培养与就业派遣
第十七条 核类单招录取的学生,享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同等待遇,但不得转校。核类单招录取的考生如符合《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的转专业条件,可在入学后一学期在核类单独招生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南华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毕业后,学校将按就业定向协议单位派遣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录取新生的材料复核和专业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一律取消该生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前有关核类单招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南华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