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6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广东培正学院创办于1993年,原名私立培正商学院,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广东培正学院。2009年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由首任董事长梁尚立先生作为发起人创建。梁尚立、林秀棠、陈湖昌、刘荣驹、何厚煌、陈国强、何子栋、谢仕荣、何妙儿、杨永德、潘政等海内外培正校友、社会贤达以及何善衡慈善基金会、史带基金会、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组织捐赠办学资金累计人民币8000多万元,作为学校创建之际的主要办学经费,奠定了学校的基业。
学校座落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山清水秀的集益湖畔,校园占地近千亩,近湖吐烟、远山含黛、塔影相映,林木葱茏中以主要捐赠人名字命名的建筑群别具匠心、错落有致,构成学校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致,为莘莘学子营造了一个自然、宁静、舒适的学习环境。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培智·正德·尚行·立新”校训,践行“公益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特色办学、以生为本、质量至上”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财经类应用型本科办学定位,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以服务现代服务业人才需求为主。学校现有教职员工1300余人,设有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法学院、数据科学与计算机学院、艺术学院、人文学院、体育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11个二级学院,设置本科专业46个,在校生1.8万余人,新生录取分数线在省内同类高校中位居前列,毕业生7万余人,历年最终就业率达96%以上。
学校现拥有省级重点培育学科2个,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1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一流课程6门,省级综合改革试点、省级特色专业及各类省级教学团队、平台近30个,省级示范产业学院1个,获批为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建站单位。学校突出外语运用能力培养,形成“固基、应用、拓展”外语特色教学模式。学校“漆艺研究中心”为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东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
学校获得社会广泛赞誉,先后被授予“全国民办高校先进单位”“全国民办百强学校”“广东省先进民办学校”“广东民办学校竞争力十强单位”“广东省‘两新’百强党组织”“广东当代民办学校突出贡献奖”“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广东民办教育四十周年突出贡献机构”等荣誉称号。立足新发展阶段,学校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努力建成国内一流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为建设教育强国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广东培正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大学风光 · 培正学院
校训:
本校训中“培”“正”“尚”“立”四字分别取自本学院
大学风光 · 培正学院
校训:
本校训中“培”“正”“尚”“立”四字分别取自本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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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训中“培”“正”“尚”“立”四字分别取自本学院
大学风光 · 培正学院
校训:
本校训中“培”“正”“尚”“立”四字分别取自本学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培正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05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培正路53号;邮政编码:5108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培正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其它省(区、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其它省(区、市)学业水平考试要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平行志愿(或顺序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美术类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合作国家为英语语种国家,只招高考外语单科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生,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投档单位)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在广东省,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高考英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95分)的考生;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英语学前教育人才,只招高考外语单科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生,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湖南、福建、浙江、山东、重庆和海南省(区、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710202
传 真:020-86710302
电子邮箱:zsjyc@peizheng.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peizheng.edu.cn
招生网址:https://zb.peizheng.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曾小亮
监督电话:020-86710904
传 真:020-86710905
电子邮箱:gdpzxybgs@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东培正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授权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24日
教学单位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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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 |
英语、日语、西班牙语、商务英语、翻译、学前教育 |
管理学院 |
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酒店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旅游管理 |
经济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投资学、金融工程、经济统计学、应用统计学 |
会计学院 |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 |
法学院 |
法学、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
人文学院 |
汉语国际教育、应用心理学、广告学、秘书学 |
数据科学与计算机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艺术学院 |
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工艺美术、文化产业管理 |
百度云智学院 |
电子商务(商务智能)、软件工程(大数据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应用技术)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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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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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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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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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02日
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资助学生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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