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四川省单独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国标代码及主管部门
1.学院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2.学院国标代码:14139
3.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
1.学校层次:专科(高职)
2.办学类型:公办
3.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4.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
1.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2.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七条 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法及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公共课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五条 保送、免试
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文件规定,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收保送及免试生,且申请考生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1.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有关专业(方向)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陵园服务与管理各专业(方向)。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婚庆服务与管理、影视多媒体技术各专业(方向)。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殡葬设备维护技术、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各专业(方向)。
2.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方向)
(1)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各专业(方向)。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各专业(方向)。
(3)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各专业(方向)。
3. 不建议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教育类及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各专业(方向),生活无法自理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放弃录取资格
考生可在4月10日17时后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本人投档情况,拟申请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须在4月12日12时前提交放弃录取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发送至邮箱1838221451@qq.com,并致电010-80206936确认。所有考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得换录,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资助办法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邮政编码:102600
招生咨询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学校网址:https://zs.bcsa.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