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奖 / 助学金政策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年6月18日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在德、智、体多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北京市两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生活俭朴,通过我院贫困生鉴定;
(五)国家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成绩在系内学生排名前0.5%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3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二、三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递交相应的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同时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九条 学院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院系认真评选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市教委。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需对市财政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月打入学生学费卡中。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