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学校代码:1105
——— 主管部门: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 办学层次:大学专科(学制三年)
———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四条 办学地点:
——— 校 本 部: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
——— 东坝校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北里甲1号
——— 花乡校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
——— 密云办学点: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7号
第五条 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注重素质、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录取结果透明公开,全程接受考生和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设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自主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审定自主招生实施方案,集体讨论决定自主招生重大事项。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组、招生工作组和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我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
2023年高职自主招生总计划450人,招生计划如下: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其中农村户口计划 |
就读校区 |
1 |
510101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13 |
6 |
校本部 |
2 |
460301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25 |
13 |
|
3 |
510401 |
集成电路技术 |
17 |
9 |
|
4 |
510402 |
微电子技术 |
25 |
12 |
|
5 |
460105 |
工业设计 |
10 |
5 |
|
6 |
520704 |
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 |
12 |
6 |
|
7 |
520702 |
卫生信息管理 |
10 |
5 |
|
8 |
570202 |
应用英语 |
10 |
5 |
|
9 |
510202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16 |
8 |
东坝校区 |
10 |
510206 |
云计算技术应用 |
8 |
4 |
|
11 |
510207 |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
16 |
8 |
|
12 |
510102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8 |
4 |
|
13 |
510301 |
现代通信技术 |
8 |
4 |
|
14 |
510211 |
工业互联网技术 |
8 |
4 |
|
15 |
510203 |
软件技术 |
17 |
9 |
|
16 |
510205 |
大数据技术 |
17 |
8 |
|
17 |
510209 |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
15 |
8 |
|
18 |
510201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15 |
8 |
|
19 |
530202 |
金融科技应用 |
23 |
11 |
|
20 |
530701 |
电子商务 |
25 |
12 |
|
21 |
530706 |
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 |
15 |
8 |
|
22 |
530605 |
市场营销 |
15 |
8 |
|
23 |
550103 |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
13 |
6 |
|
24 |
510208 |
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
12 |
6 |
|
25 |
550109 |
游戏艺术设计 |
13 |
6 |
|
26 |
500604 |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 |
12 |
6 |
花乡校区 |
27 |
460702 |
新能源汽车技术 |
12 |
6 |
|
28 |
530302 |
大数据与会计(注册会计师) |
10 |
5 |
首经贸密云校区 |
29 |
530206 |
证券实务(互联网金融) |
10 |
5 |
|
30 |
530605 |
市场营销(全媒体运营师) |
10 |
5 |
|
31 |
510201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10 |
5 |
|
32 |
530701 |
电子商务 |
20 |
10 |
|
备注:报考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达到高职(专科)合格标准。 |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
第十条 报名办法
1.报名条件:
① 已参加北京市2023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②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文件精神,参加2023年高考报名的退役士兵;
2.报考要求:
①网上报名:我院自主招生采取网上报名、材料审核、现场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网址:www.bitc.edu.cn,具体详情见《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自主招生简章》。考生可选报1至3个志愿专业,可选择服从专业调剂;
②自主招生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3.报名材料: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上传如下材料的电子版(拍照或扫描均可):
①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仅普通高中学籍考生上传);
②学籍材料:高中毕业生应提供《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册》(需加盖学校公章);中职毕业生(中专、职高、技校)应提供中职阶段学籍卡(需加盖学校公章);
③证书材料:能说明考生本人表现、特长和技能的各类证书,作为免试入学、成绩评定参考依据;
④各级各类运动员及退役士兵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成绩评定
1.免试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免试入学(不必参加任何考试直接录取)。
①高中阶段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均合格者;
②中职阶段学籍卡中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皆在75分以上者;
③高中(中职)阶段获得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宏志奖学金者;在高中(中职)阶段取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者;
④高中(中职)阶段获得区级(含)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
⑤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含)以上者;
⑥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者;
⑦退役士兵;
⑧报考数字艺术学院专业的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课统测且成绩达到高职专科合格标准的考生;
2. 成绩评定:
①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构成,总成绩满分500分。总成绩(满分500分)=笔试成绩(满分300分)+ 现场面试(满分200分)
②笔试成绩认定:
高中生:不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根据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赋分,语文、数学、外语合格学科计分100分,未合格计为60分;
中职生:根据中职阶段的最后一次语文、数学、外语考试成绩赋分,成绩在75分(含)以上者,每科计为100分,无法提供相应成绩的考生或成绩在75分以下者,每科计为60分。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优先录取,其他考生分专业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以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计划招满专业且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其第二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2.按照上级精神,适当照顾农村户口考生。依据考生总成绩,划定各专业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考生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农村户口考生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城市户口考生的最低分数线15分。各专业不设男女生比例。
3.按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被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审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美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其它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
2.住宿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每学年550-900元,密云办学点住宿费每学年1450元(男生),900元(女生)。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在校内设立个人奖学金、特殊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8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取消其入学资格。考生的违纪违规情况将报市教委相关业务部门,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1.招生政策咨询电话:64353978、64374282、85305088
2.咨询邮箱:zsb@bitc.edu.cn
3.学院网址:www.bitc.edu.cn
4.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8号楼101
第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