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1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哈尔滨学院是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由哈尔滨市政府领导和管理,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2007年以良好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8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是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黑龙江省首批“共享型高校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培育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办学以来,学校遵循“坚持融合共生,建设城市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理念,立足哈尔滨,服务哈尔滨,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应用类学科为优势,以艺术设计和教师教育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先后为社会输送了6万余名高素质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坐落于素有“东方小巴黎”美誉的冰城——哈尔滨市,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为省级花园式单位。设有12个二级学院,46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781人,专任教师649人,其中,教授、副教授 364人,占比达56%;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比达80%;“双师双能型”占比达到54%。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0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省教学名师、省优秀中青年专家、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8人,国家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团队、市专业领军人才梯队13个。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人才培养能力持续提高。学校现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9个,省级实验示范中心2个,获批国家级一流课程1门、省级一流课程16门、省级精品课程9门、省级课程思政建设示范课程1门。获批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16项,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3项。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25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深化,学校与大连东软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携手共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学院。2020年10月,哈尔滨市复旦路小学校正式更名为“哈尔滨学院实验小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实践育人,在连续六届黑龙江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荣获金奖7项,银奖15项,铜奖25项,其中1项连续荣获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铜奖。在第十二届“挑战杯”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荣获金奖1项,银奖2项,铜奖4项,实现金奖零的突破,获奖数量创历史新高。
学校坚持科研创新和平台建设,科研能力持续提升。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学术交流基地2个。近五年,学校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0余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20余项;先后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50余项;获得发明专利近200项;承担横向课题300余项。充分发挥省艺术设计学术交流基地和具有领先水平的艺术实验中心作用,聚焦冰雪文化,开发艺术产品,凸显美育特色,《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刊发专题报道。
学校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坚持走“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的发展道路,打造校地发展共同体,成功组建哈尔滨芭蕾舞团;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共建哈尔滨市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基地、哈尔滨市民族宗教工作研究培训基地、黑龙江湿地培训中心、哈尔滨湿地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学校哈尔滨市民学习中心,面向市民开设公益、半公益终身教育课程,“市民讲堂”荣获黑龙江省“全民阅读活动优秀项目”和“终身学习品牌项目”。坚持开放办学,引进优质资源,积极开展中韩、中意联合办学项目,教育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有效。荣获黑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单位、哈尔滨市劳动模范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标兵等荣誉称号。
迈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学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发扬“崇德砺志 博学笃行”校训精神,坚持“以师生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走提高质量、彰显特色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正朝着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宏伟目标阔步迈进!
哈尔滨学院
数据统计截止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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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学校2023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教育部核准的计划为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认真执行《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按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的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录取专业时高考文化课成绩包含高考加分,成绩相同的情况参照本章程第十条执行;音乐类招生实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课统考成绩排序,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与韩国世明大学合作举办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学生在哈尔滨学院学习,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制四年。该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绘画、动画、摄影、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录取时,在省级招生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也相同,艺术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艺术类考生,可按相应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学校在省级招生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也相同,体育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体育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体育类考生,可按相应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二十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西藏、新疆等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指令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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