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1日
整理: 大學志
ChinaSchool.
哈尔滨金融学院坐落于冰城哈尔滨,始建于1950年,历经东北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干部培训班、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干部学校、黑龙江银行学校、哈尔滨金融专科学校、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等几个历史时期,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我国第一所金融类高等专科学校。原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0年全国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2010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哈尔滨金融学院。
学院现占地面积65.8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0.2万平方米。电子资源395万余册,已初步形成文献种类齐全、金融特色突出的馆藏资源体系。建有142个多媒体教室、48个各类实验室、7个语音室、80个校外实习基地,实践教学条件达国内同类院校一流水平。校园网万兆骨干,出口带宽1.1G,信息点7397个,应用服务20多项。校舍、文体活动场所以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充分满足师生需要。
具有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员工724人,其中,专任教师439人,专任教师中博士学位教师23人、硕士学位教师390人、在读博士33人;专任教师中正高职教师76人,副高职教师110人,省级优秀教师2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
学院现有在校生万余人,设有11个教学单位,拥有涵盖经、管、文、法、工五个学科门类的23个本科专业。学院拥有信用管理、会计学、金融学和财务管理4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拥有金融工程、保险学、审计学、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5个院级重点专业,2020年获批省内首个金融科技专业。学院拥有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一流本科课程1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门,学院自主建设在线开放课程9门,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先后被授予“教育部教改重点课题研究与管理先进集体”“教育部职教教改重点课题研究与管理先进集体”“黑龙江高校课型课题研究与管理先进集体”等称号。
学院重视并致力于提高科研学术水平。近五年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567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190项,出版专著116部,公开出版教材231部,获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20项。学院的《金融理论与教学》,是全国创刊较早的金融期刊之一,国内外公开发行,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设有“黑龙江自贸区研究中心”“会计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普惠金融研究中心”等13个科研机构,先后成立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黑龙江省投资理论研究会、省级学术平台黑龙江省金融理论与创新研究学术交流基地。
学院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已为国家培养6万余名毕业生,大多数毕业生就职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毕业生综合评价称职率在95%以上,就业率稳定在80%以上。为黑龙江省乃至全国金融行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金融类专门人才,被誉为“金融家的摇篮”、东北地区金融人才的“黄埔军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英国、美国开展联合办学,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家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都有广泛的联系与合作。
近年来,学院获得了省文明单位标兵、省“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省新农村建设帮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省“三育人”先进集体、省教育系统师德建设十佳单位、省教育系统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培育)等荣誉称号。
新时期,学院扎根龙江大地办大学,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要,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遵循高等教育办学和教学规律,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紧密围绕地方经济社会特别是金融业发展,明确办学定位,落实发展规划,坚持教学中心地位,深化综合改革,全力加强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努力实现建设金融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的奋斗目标,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需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哈尔滨金融学院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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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八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3.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4.做好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 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序。专业录取时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本科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初,专业净转出率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0%,转入每个专业的人数不超过当年全院可转出总人数的10%。具体要求可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金融科技、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因专业培养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设置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学院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同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置国家助学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年,三等2300元/年)、校特困补助(一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三等1000元/年)等,并可帮助贫困学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院网址:http://www.hrbfu.edu.cn,咨询电话:0451-86143166,E - mail:hjrzsb@126.com。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招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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