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院校招生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我校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科技大学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科技大学,学校代码:10219,校区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浦源路2468号,邮政编码:150022。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和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同时负责监察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政策、规章及各省份招生有关规定,落实学校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制订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三)负责编、印招生宣传材料,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四)负责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负责按照招生章程录取考生,实行招生阳光工程。
(六)负责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七)负责招生信息网的信息管理及内容更新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录取要求按照《普通高校、军队、公安、公安现役、司法院校政审、面试、体检标准及要求》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需要分配专业的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先后顺序,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在内,均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对有精确排位分数的省份,依照“排位分数减去加分”后的分数分配专业;对没有精确排位分数的省份,按高考实考总分分配专业,若考生实考总分相同,则首先依据专业志愿次序分配专业,若实考总分、专业志愿次序均相同,非高考改革省份: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理工类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 “3+1+2”模式高考改革省份:首选科目为历史的按照语文、历史、外语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的按照数学、物理、外语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3+3”模式高考改革省份:按照语文+数学、数学、语文顺序优先为成绩高者分配专业。英语、商务英语、俄语等语言类专业不分省份均按照外语、语文、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
第十一条 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因专业培养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要求。采矿工程、智能采矿工程专业因行业限制只招男生,其它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学制五年,其它专业学制四年。
第四章 校企合作 委托培养
第十五条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煤集团”)与我校开展校企深度融合,合作办学,并委托我校为其所属四个分公司——黑龙江龙煤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地点:黑龙江省鸡西市)、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地点: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黑龙江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地点:黑龙江省鹤岗市)培养专门技术人才。该合作是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校企合作委托培养定向就业项目(以下简称“委培项目”),实行招生计划单列,本科层次,面向全省招生,录取的校企合作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学生(以下简称“委培生”)学费、住宿费由龙煤集团承担,龙煤集团并为其额外单独设置奖、助学金,委培生毕业后由相应的委培单位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委培项目的考生,须仔细阅读委托培养合同书,凡填报委培项目的考生均视为已经通晓并同意委托培养合同书全部规定内容。录取的委培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限内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按时签订委托培养合同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委托培养合同书样本在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阅(http://zs.usth.edu.cn)。
第十七条 报考委培项目的考生,在志愿填报时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即视为若报考专业均不能满足时,允许学校跨委托培养单位为其调剂专业。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多种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学校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黑龙江科技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黑龙江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黑龙江科技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询。
黑龙江科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usth.edu.cn
咨询电话:4009003756
学校网址:http://www.usth.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科技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